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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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介机构子栏目的基本功能:发布驻在国(地区)各类投资中介机构信息,推荐专业性强、有一定资质的投资中介机构供企业选择,促进中国企业与上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便利企业对外投资。

  二、 投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在各驻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招商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行业或企业商(协)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经我国政府批准或备案登记设立的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中资企业商(协)会;在境外注册的有实力、经验和服务意向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办事机构等。按照注册机构的不同性质,将其分成非赢利性机构如招商局等官方和半官方机构,和赢利性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机构在自愿的原则下通过申报和核实程序进入中介机构子栏目。

  三、中介机构子栏目的设立方式:由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将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子站上的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栏目,更改为驻在国(地区)投资信息栏目,并在其中增设非赢利性中介机构和赢利性中介机构两个子栏目。请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于2004年9月底前开始通过上述子栏目发布信息。信息化司同时将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子站上设立境外投资中介机构信息栏目,并与各驻在国(地区)投资中介机构子栏目进行链接,集中展示内容信息。用户通过点击两个子站均可获取各机构的信息。

  四、信息报送要求:申请加入中介机构子栏目的投资中介机构应向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致函,按以下格式报送内容信息,保证内容的真实、全面和准确,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 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及主营业务。

  (三) 机构主要业绩和经客户同意公开的重点业务案例情况,特别是曾为中资企业在驻在国承办的案例情况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五、信息发布程序:申请进入非赢利性中介机构子栏目的中介机构可按信息报送要求直接向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申报,经核实后发布在该子栏目上。对于服务好、信誉高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可不经申报,直接将其发布在该子栏目上;申请进入赢利性中介机构子栏目的中介机构应按信息报送要求向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申报,经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商务部(合作司),由商务部在中介机构子栏目上统一发布。

  六、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子栏目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收到通知后,要积极着手与驻在国(地区)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协商,用尽心思挑选,严格把关,推荐出有一定资质、有信誉、愿意为中国企业服务的投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子栏目,为我国企业组织对外投资合作创造便利的条件。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注意了解和跟踪所推荐的投资中介机构服务经营的情况,及时来更新有关内容信息。对服务的品质差、信誉不好的中介机构,要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并将其从中介机构子栏目中清除;对服务好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程序不定期增补。

  七、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栏目更改为驻在国(地区)投资信息栏目后,商务部(信息化司)将在该栏目中统一增设 投资项目招商子栏目,驻在国(地区)的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改在此子栏目中发布。

  商务部(信息化司、合作司)将对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中介机构子栏目的建设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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